为了实现优势互补、共同发展,人民教育在线愿与各大媒体、机构团体、学校以及企业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。

教育名家笔谈:家教法治大课堂 共同育人齐担当


发表时间:2023年-06月-20日     访问数据:21000

朱永新(左三)在基层开展教育调研。资料图片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(以下简称《家教法》)已颁布实施一年多了。该法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中国教育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发展,与时俱进的表现之一。《家教法》把家庭教育从“家事”上升为“国事”,充分彰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,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、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和家庭、学校、社会等协同育人的责任,对于中国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
  “三岁看大,七岁看老” 监护人是第一任老师

  在人类历史长河中,家庭出现之后在相当长时期是教育的“主场”,父母等在孩子教育方面一直扮演最重要角色,在相当长历史时期,只有少数孩子有机会到专门的教育机构中受教。

  与家庭教育相比,学校教育更专业化,有系统的教育大纲、教科书、班级授课制、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,具备天然的优势,所以教育权随着现代学校制度的兴起和确立,逐步从家庭向学校转移、让渡。

  然而,值得注意的是,孩子出生后到接受学校教育之前恰恰是身心发展最为关键的阶段。脑科学研究表明,0-7岁即学前阶段,是人的大脑发育最快、建立突触联系最密集的时期,其认知风格、个性特征、行为习惯等在此阶段初步建立并影响终生,正所谓“三岁看大,七岁看老”。

  鉴于此,《家教法》明确提出,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、父母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,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,用正确思想、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、品行和习惯;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,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。

  此外,《家教法》还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,应当与被委托人、未成年人保持联系,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、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,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。

  家教是生活教育人格教育 追求潜移默化的育人效果

  对家庭教育的任务与原则,《家教法》进行了深入、充分论述,提出要遵循家庭教育特点,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;同时,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。《家教法》渗透科学精神,要求充分尊重家庭教育规律,将家庭教育定位为生活教育和人格教育,通过丰富多彩、健康向上的家庭生活,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达到“润物细无声”的效果。《家教法》强调因地制宜,鼓励根据具体环境、条件与孩子年龄和心理特点,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,达到“不教之教”效果。

  此外,《家教法》还就家庭教育的任务与原则其他方面进行了规范。

  《家教法》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。孩子的成长是有阶段性、规律性和个体差异性的。一些父母或者超越孩子的发展阶段揠苗助长,或者一直把孩子当作长不大的儿童哄着教养,或者习惯于用“邻居家的孩子”来攀比、要求自己的孩子,甚至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梦想强加给孩子,这些都是违反了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和个体差异性的表现。

  《家教法》要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,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,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。未成年人同样渴望平等和尊重。父母不能够把自己凌驾于孩子之上,要学会听取孩子的意见,家庭事务尽可能多和孩子协商,共同决策,共同遵守家庭规则。要学会保护孩子的隐私权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须知,被尊重的孩子才会尊重别人,才会有更健康的人格。

  《家教法》要求做到家庭教育、学校教育、社会教育紧密结合、协调一致。家庭教育是与学校教育、社会教育一体化的“岛链”,其成效自然离不开三方通力合作。《家教法》第十九条明确要求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、社区密切配合,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,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所以,家长要积极参与学校教育,了解其在校情况,通报其在家情况。有条件的父母,还可以为学校提供教育资源,做学校的志愿者。

关于我们 | 人员查询 | 广告服务 | 商务合作 | 诚聘英才 | 联系我们 | 版权声明

京ICP备2023014655号-1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

人民教育在线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、复制及建立镜像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